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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申報與評審,是嚴格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等文件來執行的。
文件規定了認定條件包括“企業創新能力評價”,其中科技成果轉化能力占比30%,可見科技成果轉化的重要性。
可以說,科技成果轉化的過程,也是讓“科技之花”結出“產業之果”的過程。
一、什么是科技成果轉化?
WHAT /
01.
科技成果轉化的概念
科技成果轉化是我國科技工作的專有名詞之一,關于科技成果轉化內涵的官方界定中,1994年,國家科委課題組首次將科技成果轉化系統地概括為“科技成果從研究、開發、中試、試制、生產、銷售 至取得較高的經濟回報所經歷的過程”。
199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明確“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后續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發展新產業等活動”。
02.
科技成果轉化的主體與客體
科技成果有三類,即科學理論成果、應用技術成果與軟科學研究成果。在科技成果轉化機制中,參與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的主體主要有三個,分別是作為科技成果輸出方的科技成果供體、作為科技成果輸入方的科技成果受體,以及作為科技成果轉化有力的主導者和推動者的政府及其附屬機構。
一般意義上, 科技成果的供體有著特定的指向性,特指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依附于高等院校與科研院所而建立的國家實驗室。而具有研發能力的企業,從其內部看,其研發部門也可視作其作科技成果轉化的供體。
科技成果轉化的受體,多為企業或具有相關科研機構的衍生企業。政府作為主導者和推動者,不僅從政策上、技術上給予引導和支持,更多的是從經費上提供扶持。
03.
科技成果轉化的過程
科技成果轉化是科技成果(主要指應用技術成果)流動與演化的過程,包括“轉”和“化”兩個部分,“轉”是科技成果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轉移,“化”是科技成果不斷具體化、產品化、商品化與產業化的過程。
“轉” 主要描述科技成果在政府與中介服務機構的作用下,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供體向企業、衍生企業流動的過程,其中:政府作為強有力的推動者,通過經費資助、政策引導扶持等方式,為供體和受體提供多方位的支持和協調;科技中介機構,作為第三方組織,搭建科技成果的供需平臺,并為雙方提供技術支撐服務,能促進科技成果“轉”的效率。在科技成果轉化機制中,“轉”的方式和模式尤其關鍵,決定了雙方的合作方式和利益分配,“轉”的模式主要有三種:
1
科技成果的商業轉讓
供體通過商業方式把具有應用價值的科技成果有償轉讓給受體,該過程是一種商品交換、錢物交換的過程,一旦交換行為結束,主體間的關系即告結束。因此這種模式雙方合作周期短、合作關系較為松散和直接。
2
產學研合作
具有研制、開發等技術優勢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科研機構,與具有資金、人力、市場等優勢的企業、衍生企業兩個主體間,進行研究、開發、生產的全方位雙向合作的模式。這種模式合作周期長、合作關系很緊密
3
向衍生企業轉讓
為更自主和更便利地進行科技成果轉化,某些科研機構直接將科技成果轉向由其興辦或控制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實體,這些企業實體通常聚集于科研機構周圍。這種模式實際是置身于同一利益體內的活動。
“化” 主要描述科技成果在供體內部被深度再開發和應用的過程,具體包括小試、中試、產品化、商品化和產業化等階段,該過程中伴隨著技術擴散和技術創新??傊?,“轉”主要是描述科技成果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轉移,伴隨著空間位置 的改變,“化”主要是描述科技成果發生 “質”的 變化。
表/科技成果轉化的過程
二、為什么要進行科技成果轉化?
WHY /
我國優秀的智力資源更多集中在高校和科研院所,大學和科研院所在國家創新體系中的角色相對更為重要和關鍵。
對于企業來說,除了大型國企和少數私企,企業整體研發能力相對較弱??萍汲晒绾巫叱鰧嶒炇?,是我們實現創新引領發展必須考慮并解決的重要戰略性問題。
三、怎樣推動科技成果轉化?
HOW /
01.
政策助力
近年來,隨著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部署推進,全國各省市積極落實科技成果轉化相關政策文件精神,逐步建立和修訂了科技成果轉化制度,強化政策落地。
據不完全統計,截止2021年6月,全國各省市共制定科技成果轉化相關政策434條。其中,國家政策 184 條,北京市政策 89 條,其它省市政策 161 條。內容涵蓋了綜合政策、成果權益、國資管理、考核考評、轉化促進等方面的內容。
以下我們選取其中關鍵性政策——“3+1”為主的科技成果轉化政策體系做簡要分析。
“3+1”為主的科技成果轉化政策體系包括:《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實施〈促進科技成果轉法〉若干規定》、《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方案》(以下簡稱“《行動方案》”)以及擴大范圍后的《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
以“3+1”為主的科技成果轉化政策體系,是科技成果轉化實施路徑的一個整體考慮和系統性部署。
擴大范圍后的《暫行辦法》一方面對于國有科技型企業分類加以擴展,另一方面對于各個分類所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的條件予以詳加說明。
表/國有科技型企業的分類及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的條件
注:標紅部分為新增或修改的內容。
02.
對科技人員的激勵分配機制
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可以規定或者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數額和時限。
我國鼓勵企業利用股權出售、股權獎勵、股票期權、項目收益分紅、崗位分紅等方式,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化的激勵分配機制,激勵科技人員開展科技成果轉化。
而企業未規定、也未與重要技術人員約定的,可以參照表中標準。
表/科技人員激勵分配機制
注:標紅部分為新增或修改的內容。
另外,諸如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湖南、遼寧等省份的地方政策打開了激勵標準,科技成果轉化所獲收益可按70%及以上比例用于對科技人員獎勵。
03.
形式多樣的科技成果轉化方式
根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科技成果轉化方式主要包括6種:
1.自行投資實施轉化
2.向他人轉讓該科技成果
3.以該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共同實施轉化
4.許可他人使用該科技成果
5.以該科技成果作代價投資,折算股份或出資比例
6.其他協商確定的方式
各種科技成果轉化方式,都有自身特點。對于一項科技成果而言,采用不同的轉化方式,往往產生的效果、取得的收益也不同。
企業在進行轉化時,可以根據科技成果的實際情況,選擇單獨運用,或者結合使用。
例如,具有完整的科技成果研發、轉化及產業化過程的企業,可以通過自我轉化,提高轉化效率,節約成本;而缺乏轉化能力和資金的企業,則可以通過合作開發,共同享受,轉化收益。
科技成果轉化是科技創新的“最后一公里”,成果轉化是否順利,很大程度上決定了科技創新的成敗。
值得一提的是,無論企業最終采用哪種形式進行轉化,科研人員始終是最為重要的推動者,因此,企業在轉化中采用適配的激勵模式才是核心要點。并在政策允許范圍內,有效利用政策紅利,給科研人員最大化爭取回報機制,真正發揮作為科研人員的主體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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